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促进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校区管理办)科学决策,提高议事效率,确保决策的公开、公平和公正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。
第三条 校区管理办是学校派驻未来城校区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机构,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,全面负责未来城校区的综合管理服务保障和日常运行工作。
第四条 校区管理办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,班子成员要密切配合、各负其责。对于职责交叉的工作,采取会商研究方式,明确工作牵头责任人员和协助配合人员。
第五条 校区管理办议事决策的机构主要包括:主任办公会、专项工作会、工作例会和全体职工大会。
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
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是坚持民主与集中制原则,实行班子领导集体决策的议事制度,是校区管理办最高议事决策机构。其议事决策的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:
(一)传达和贯彻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精神,落实学校的重要决定、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;
(二)审议本部门的管理制度、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;
(三)审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、调整并组织实施;
(四)讨论决定本部门人员招聘、岗位调整等相关事项;
(五)讨论决定本部门涉及职工奖惩、福利的相关事项;
(六)审议、决定本部门资金计划和使用安排;
(七)审议、决定本部门单笔(单项)原值人民币5万元(含5万元)以上办公家具、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、处置等相关事项;
(八)审议、决定本部门单笔人民币5万元(含5万元)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等相关事项;
(九)通报学校及本部门重要工作进展情况;
(十)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专项工作会议是研究专项工作问题、协调工作对接、促进专项工作落实的议事制度,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:研究制定专项工作计划、方案,布置专项工作实施任务,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关系。
第八条 工作例会是研究、部署校区管理办日常工作的议事制度,其议事决策的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:
(一)传达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、会议精神和工作指示,通报学校重要决策和事项,公布各类重要信息;
(二)讨论研究工作方案,布置工作任务;
(三)各中心汇报每周工作计划、安排和执行情况汇报;
(四)听取、研究、会商各中心提出需统一协调的相关事宜。
第九条 全体职工大会是校区管理办全体人员集体讨论校区管理办重大事项,通报、总结和布置工作的议事制度,其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传达和贯彻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、会议精神,落实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决定;
(二)布置和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;
(三)其他与本部门相关的重要问题。
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
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参会的正式成员为主任、副主任、主任助理。会议秘书由综合管理中心主任或指定专人担任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心负责人列席。
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主任、副主任、主任助理召集,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。
第十二条 工作例会由主任主持召开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参会人员包括主任、副主任、主任助理,各中心主任。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,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进行。
第十三条 全体职工大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参会人员为校区管理办全体人员。
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
第十四条 各项会议须分别使用专用记录本进行完整记录。会议记录工作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,记录内容须确保真实、详尽,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结论。
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
(一)会议形成的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,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;
(二)对于会议决定事项,各有关中心必须严格执行、认真落实,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,有关事项的重要进展应向主任报告;
(三)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,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指导协调,确保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;
(四)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,应及时向主任报告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、调整,须按相应规定提请复议。
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按照以下要求督办
(一)分管副主任应督促相关中心贯彻执行会议决定;
(二)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,规范督办程序与机制。
第五章 会议纪律
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,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。必要时,须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会议主持人。
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,提高会议效率,除经主持人同意临时处理紧急、特别重要的事务外,会议期间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。
第十九条 决策性会议做出决定后,与会者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。
第二十条 会议过程中涉及学校秘密或组织机密时,应按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和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办理,切实保守秘密。
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政务公开相关要求,在规定范围内向有关人员公开相关信息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校区管理办下属各中心参照本办法制订各中心的有关议事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区管理办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9年3月18日